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关于调、停课的若干规定

作者: 时间:2019-11-01 点击数: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关于调、停课的若干规定
 
文号:院教发[2002]8号(附件4)(2018年7月修订)
    日期:2002年4月1日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对停课、调课做出如下规定:
一、每个学期根据教学计划编制的各年级、各班的课程教学安排,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任何分院、专业、学生班级或教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停课、串课、调课。凡需停课、串课、调课都必须登陆教务管理系统,网上填写停、串、调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经分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不能冲击正常教学。确因重大活动需要某一学科或全院性停课、调课的,应由分院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四、各分院因公需要停课或调课的,在分院批准的基础上,一天之内由教务处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报教务处长批准;四天以上由教务处转报主管院长批准。
五、教师因出公差、因病或因急事必须请假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并事先通过分院办公室通知所任教的班级。需要调课或补课或请人代课的,二节课之内由分院院长批准、做出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三至六节课由教务处批准并做出安排。学生所缺课程按停、串、调课申请单的补课时间、地点补上,凡需要事后确定补课的,具体补课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与教务处协商解决,教师不得私自与学生协商后停课、调课、补课。
六、公共课、选修课教师因故必须停课、调课的,应通过教务处批准并统筹安排解决补课事宜。
七、在课程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擅自抽调学生参加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活动,确因特殊需要,必须通过教务处批准。
八、对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的,按照《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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