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院教发〔2012〕1号
(2018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训室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实训室病原微生物在采集、贮存、运输、实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必要事故及由此引发的公共安全事故,保护实训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9]1号)、《高致病性动物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病原微生物实训室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训活动的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实训活动,是指实训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的法律法规, 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与范围
第四条 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或称病原体。病原体中,以细菌和病毒的危害性最大。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国家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属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国家根据实训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训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训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与上述的第四类、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一级、二级实训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训活动。三级、四级实训室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训活动前必须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并应获得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训室证书。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实训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时,必须提交致病微生物的风险评估报告,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其申请报告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教学单位、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院长办公室、分管院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需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参照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七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第四章 制度与管理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训室设立单位负责该实训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训室负责人和任课教师为实训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训室日常和教学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严防扩散、泄漏,对人类和动物造成感染。
第九条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必须有专门加锁设备贮藏,严防扩散、失窃。未经报告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运输、接收、赠送和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第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编制相应的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手册(包括生物安全、化学品安全及生物、化学品废物处理等),制定严格的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训室人员培训制度、实训室准入制度、实训室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健康医疗监督制度、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实训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卫、防盗、防火制度等)等。
第十一条 各相关病原微生物实训室从事的实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训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编制本实训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训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训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实训室消毒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规程、突发应急情况处理规程等。各分院主任应当指定经培训的专人监督检查实训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各相关系部和病原微生物实训室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病原微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训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 次。
第十三条 各病原微生物实训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实训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训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常规现场检测。在移动、检修和更换高效过滤器后也要进行必要的检测。
第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训室必须建立实训活动档案,包括实训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训原始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第十六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实训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实训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训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训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一旦发生感染事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立即报告,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从事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它废物进行有效处置,防止环境污染。具体可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训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四章责任与奖罚
第十九条凡从事上述病原微生物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因违反操作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并限期改正,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凡从事上述病原微生物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有关人员或管理者,因玩忽职守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遵纪守法,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病原微生物实训室操作规程进行实训活动,全年无事故发生的实训室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并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试行)规定
院教发〔2012〕2号
(2018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环境,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保护师生与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师生员工都对保护环境负有责任。坚持“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师生环保意识。
第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建设与监督执行、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调、与环保部门及相关企业的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设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中转站并负责其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中转站的防火、防盗及防破坏等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杜绝“直排、偷排”现象,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各系(部)应严格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须加强安全与环保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并掌握收集、储存、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八条 产生和排放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申报、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的防治
第九条 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生物制品等污染物排放频繁、可能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保证废弃物达标排放。
第十条 实验室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将废弃物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禁止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仪器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四章 收集与存放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验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发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废弃物收集容器至各系(部),容器按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重金属废液、酸废液、碱废液)及固体废物分类循环使用。
第十四条 废液容器为HDPE材质的5L、10L、20L的方(圆)桶,使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使用时不可盛装过满,须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废液收集容器须粘贴《实验室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实验室名称、房间号、废液种类、性质等信息,同时,各系部还应建立对应的实验室废弃物暂存记录台账,对每次倒入废液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以及该批次废液的处理时间进行登记。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第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将废弃物收集密封,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防止外包装破损,并加以标注。
第十八条 医药生物废物应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药水24小时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尖锐性器械用专用方盒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压灭菌;动物尸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
第十九条 在危险废弃物未统一处置前,各单位必须妥善管理,按以下要求存放:
1.原则上要求集中存放,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的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确实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可临时存放于实验准备室内合适位置。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制毒、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严格管理。
3.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定期交有资质的企业处置。要求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字样,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第五章 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条 各系(部)每年年末向实验实训中心申报次年的危险废弃物产生情况及处置计划,由实验实训中心统计汇总后报省(牡丹江市)环保局。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登记,建立处置档案。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实验室名称、日期、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弃物由学院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储存、利用、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在年度预算中设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专项经费,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各单位危险废弃物产生年度计划统一申报处置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院教发〔2012〕3号
(2018年5月修订)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证我院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采购、保管、使用、管理部门遵照执行。
一、职责
(一)保卫处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单位,实训中心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网络管理系统维护、采购申报等事宜。
(二)实训中心和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申报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仓库保管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及安全工作。
二、采购
(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二)各使用单位按需要申报采购数量,由实训中心协助采购部门登录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报批,专网申报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三)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我院购买证明。
(四)要求供货方送货到我院指定验收场所。
三、保管
(一)易制毒化学品由实训中心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做好出入库记录。
(二)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定期参加相关学习和培训。
(三)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四)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上报给公安机关。
四、使用管理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用单位要按教学的需要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按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非法使用,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使用部门(实训室)应按使用计划,合理领用,并填写使用记录,不得私自大量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双人送回库房,由库管员确认数量后办理退库登记。
(三)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利用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及其废液、残渣、包装等应集中收集,请求环保及公安部门协助,委托有资质合法的企业进行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私自购买及领用后又流入校外及其它非法渠道造成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将追究肇事者、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定期检查、临时抽查由保卫处牵头,协同实验实训中心、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本制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院教发〔2012〕4号
(2018年5月修订)
实训室是用电比较集中的地方,人员多、设备多、线路多,为保证实训师生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参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训室用电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系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训室用电安全主要领导责任人,实训室管理人和实训教师是直接责任人。各实训室必须经常检查负责的专用电器设备设施,各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和维修,杜绝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发生损坏教学仪器等责任事故。
二、实训室要做到人走断电。学生实训结束后要切断电源,实训教师和实训室责任人要进行检查。实训室人员暂时离开实训室或遇突然断电,应关闭电源,尤其要关闭加热电器的电源开关。
三、使用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实训前先检查用电设备,再接通电源;实训结束后,先关仪器设备,再关闭电源。
四、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出现焦糊味时,应立即关闭电源。
五、实训室内不能有裸露的电线头。如有裸露,应立即报修;需接地线的设备要按照规定接地,以防发生漏电、触电事故。如遇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触电者分离,再实施抢救。
六、电源开关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堆放杂物,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七、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应由专业人员按规定装设,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实训室内用电炉、电加热器取暖和工作以外的其它用电。
八、遇电器损坏和电路故障,相关责任人必须立即报总务处维修。
九、学院电工必须定期巡查,检查实训室内外场所的电线、插座、灯头、开关及其它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和防止电器设备问题而发生触电或断线伤人等事故。
十、双休日和节假日,各实训室责任人必须切断各室电源,保证节假日不出意外事故。
十一、实训室所在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况,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训室所在的建筑(或实训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十二、实训室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学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三、实训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需要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经学院总务部门同意并由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搭建。
十四、实训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严禁超负荷运行。
十五、实训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十六、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十七、对实训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
十八、实训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仪器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自行设计、制作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十九、实训室应制定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认真落实,对进入实训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二十、本办法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2年10月20日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院教发〔2012〕5号
(2018年5月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训室消防安全领导责任人,各实训室管理人和当期任课教师为本室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二、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登记造册,严格使用制度,防护设施要安全可靠。
三、实训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防破坏等“十防”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四、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由持证电工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人在实训室监控时,必须停机切断电源。
五、实训室内原则上不准架设临时电源线,确因需要架设的,必须经实训室防火责任人同意,由专业人员架设,并做好防范措施。使用临时电源线的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到期应及时拆除。
六、电器设备、仪器除日常检修外,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报修。
七、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八、室内天花板上安装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阻燃塑料套管内。
九、电器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扑救。
十、实训室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实验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并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应急灭火器材和做好应急处置措施。
十一、实训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现场存放。少量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要有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十二、实训室要保持整洁、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沫布、沾油工作服、手套、试纸等要及时处理。
十三、节日、假期中不使用的实训室,应关闭“三源”(电源、气源、水源)。
十四、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源仪器。
十五、燃烧气体做实验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所有各种气体钢瓶应远离火源,并应配置灭火器材。
十六、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在实验台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
十七、建立和健全各种实训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品使用保管制度,并教育师生严格遵守。
十八、实训室要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十九、发生火警、火灾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并及时报警。
二十、各部门及监管单位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实训室进行经常性的“四防”(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安全检查,重点监控机房、机电车间、贵重仪器设备存放场所、危化品存贮使用场所、油气存贮使用场所、供电线路及设施等重点易燃易爆部位,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二十一、本办法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2年11月12日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院教发〔2013〕1号
(2018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及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八大类。
第三条 凡我院从事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院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统一领导。各系主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管理员和当期任课教师为具体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在学院安委会办公室(保卫处)指导监管下、实验实训中心履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职能。学院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处置过程备案和政策制订等工作。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申报、购买等手续,同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液等的定期回收处置。
第八条 各系部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管理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各级使用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教师上课前对学生进行培训,当期任课教师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师生必须提前进行培训考核,实行准入制,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应急、卫生、环保、教育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化学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十条 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和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随意调换岗位。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药品间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瓶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或同一柜内存放。
第十六条 对易制爆物品、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十七条 原则上禁止剧毒化学试剂、药品的使用,严控易制爆、易制毒危化品的使用,确需使用的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余量退库,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八条 对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录,严加保管。
第十九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 剧毒品、易制爆品、易制毒品由学院归口管理,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发许可证后统一申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必须到定点厂家购买。
第二十四条 领用剧毒品、易制爆品、易制毒品,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填写“出入库记录”和“使用记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书面申请人或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危险废弃物、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报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部门同意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六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报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七条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倒。
第二十八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装混运。
第二十九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三十一条 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车采购和装运。
第三十二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在运输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学院采购原则上由供货方委托有资质的车辆送货上门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2年9月15日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院教发〔2013〕2号
(2018年5月修订)
一、总则
(一)学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现有的资产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保管、管用结合”的原则,我院的仪器设备实行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的院、系(部、中心)两级管理。实训中心是学院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职能部门,行使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的监管权、调配权;财务处资产科行使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账务、维修和报废等固定资产管理权限;各系(部)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行使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权、管理权、单位内部调配权。各使用单位按各自的权限、职责,管好用好仪器设备,既要充分发挥效益,又要做到安全、完好。
(三)各二级管理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和账卡管理工作,各实验室专兼职管理员,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养护、保管、维修、借用、调拨、报损、报失、报废、帐卡物和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为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仪器设备管理员不得频繁变更。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严格管理。
(四)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报废等全过程中,依法采用行政的、技术的和经济的措施,实施有效管理,优化配置,保障安全与完整,提高综合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全院师生应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学的方针,提倡研制和改进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对参与研制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仪器设备的范围、计价和分类
(一)范围
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1.单价在800元及以上的所有仪器设备;
2.单价虽50~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类仪器设备;
3.凡自制、组装、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标准的,均按固定资产入账;
4.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
(二)计价
1.新购入和调入的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
2.自制按实际开支的经费计,经技术鉴定、审计核定后入账;
3.无价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能查明原值的按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参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4.仪器设备因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而增值时,按实支经费增升原仪器设备的价值,零件若被拆除或损毁就应减少相应原值;
5.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
6.因维修而更换的零部件应作维修记录,不增升仪器设备价值。
(三)分类
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目录”,属于本细则管理的大类有:
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2工具、量具和器皿。
三、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一)计划申报。学院年度购置计划要以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为依据,考虑现有设备及学院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认真编报。由各使用单位填写《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设备购置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处、室批准报实训中心核实汇总后,经院长办公扩大会论证后,报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进口设备,按国家规定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报。
(二)仪器设备的采购,基层部门必须充分论证,按照量入为出、必需必要的原则,尤其是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及使用条件,科学论证,严格把关,采购后学院职能部门重点监控使用及管理情况。
(三)自制的仪器设备,申报流程同上,申报时必须附有设计总图、技术设计可行性论证书(包括经费预算,与同类设备外购或委托加工的技术经济比较等)。试制结束并运行半年后,由自制单位、使用单位、实训中心、资产科及相关专家共同组织技术验收,验收合格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固定资产入账。
(四)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轻易变更。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财务处统一安排,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一律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使用科研费及其它专款购置设备时,专款需先转入学院设备费账户。对已列入采购计划的某些特殊要求的,或需要通过特殊渠道联系的,可事先与财务处资产科联系,协商解决。
(五)仪器设备到院后,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直接使用人、保管人共同参与完成,应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写出技术、质量验收报告;其生产厂家、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完好程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常规验收由资产管理科人员与使用单位和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严格按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对设备的数量、功能、技术性能逐项验收,写出验收报告,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合同中明确非我院自行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由供方派人来院安装、调试和验收。验收时,如发现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与资产科联系,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供方提出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六)保修期内,使用单位不得拆修。
(七)每年6月及12月份,资产科应将当期招标采购到位的设备一览表报实训中心、便于实训中心统筹上报录入教育部高校实验室管理平台。
(八)新设备采购到位半年以后,职能部门定期进行抽检,检查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仪器设备的账务处理
(一)学院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分经费来源,产权归学院所有,均需通过本单位管理员到财务处资产科办理账务登记手续。
(二)使用单位的管理员,应按期将印有统一设备编号标志的标签贴到相应的设备上,以便管理。
(三)建立对账制度。为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物相符,资产管理部门与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账一次。管理部门每一年与实训室核对账物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四)仪器设备清退、移交。凡院内外调动工作及退休人员离岗,应主动到本单位管理员处办理仪器设备清退、移交手续,由本单位管理员出具证明后,到财务处资产科办理相应的仪器设备清退手续,有关部门方能办理离岗手续。
(五)编号。分类号和编号是进行账务处理时的标志。分类号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固定资产分类及编号》规定编制;编号为进行计算机管理时的顺序号,有其唯一性,采用八位数字编码,前四位表示该仪器设备购置的年代,后四位表示该当年购入的时间顺序号。例如:20010123表示“2001年”购进的“第123件设备”。
(六)管理员交接。使用单位的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并重新委派新的管理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科和实训中心,经两部门确认后,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做好账、物的交接工作。
五、仪器设备借用和调拨
(一)院外借用: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设备借出院外,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
(二)院内借用:院内仪器设备允许协作共用,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效益,以提高利用率。借用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及时办理借用手续。借出和归还时,双方应当面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院管设备的借用,需经实训中心同意。
(三)仪器设备运出校门时,必须凭实训中心或保卫处出具的证明,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四)对闲置多余的应积极联系调剂,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多余的仪器设备造册报实训中心,以便统一办理调剂手续,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对利用率低和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由实训中心负责与有关单位协商进行调拨。凡未经实训中心批准,资产科未办理转账的调拨,一律无效。
六、仪器设备的常规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修和保养制度,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好使用记录,建立设备档案。负责技术、安全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操作技能,熟悉设备的特点和维护保养知识,能排除一般故障。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完好程度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二)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
(三)仪器设备严禁随意拆改,如因设备性能下降、结构落后、电器老化等原因确需拆改时,应事先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拆改结束后,要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及时调整账、卡。
(四)安全保卫。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配合保卫处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一)建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赔偿制度,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和完整的必要手段。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的教育,及时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二)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2.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管理人员批准擅自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3.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者。
4.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者。
5.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
6.擅自将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者。
7.因管理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8.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责任者。
9.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者。
(三)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属责任事故,均应赔偿。事故一旦发生,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报告实训中心和资产科,并积极配合作好调查分析工作,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四)赔偿规定:
1.对单价在800~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损坏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40-8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10~4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5~10%计价赔偿;如果只是损坏的,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30~50%计价赔偿。
2.对单价10000~5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20~8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5~2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1~5%计价赔偿;如果只是损坏的,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30~40%计价赔偿。
3.对单价5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而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的按5~2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的按2~5%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的按1.5%计价赔偿;如果只是损坏的,按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20~30%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损坏丢失部分计算赔偿价值;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根据下降程度由主管部门、系(部)主任及相关专家协商定出合理计价;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五)赔偿处理办法
1.发生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时,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科。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的,应保持现场报主管部门或保卫处组织审查处理。
2.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是:先由所属部门主管领导根据设备的贵重程度、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仪器价值50000元以下的由系主任审批报资产管理科和实训中心审核备案。50000元以上的由系主任签字经资产管理科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所有的审批原件由资产管理科存档,所属单位保存复印件。
3.赔偿金的缴纳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分一次或分期缴纳。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缓期缴纳的申请,赔偿金额和办法确定之后2个月内缴纳赔偿款。对无故不按期缴纳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是教职工者从工资中扣除,是学生者毕业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八、仪器设备的维护与检修
(一)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校正,发生故障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二)学院提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自己动手维修。学院内部不能维修的,应填报维修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和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科按职能负责落实。
九、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及处理
(一)报废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报废处理: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
2.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无法弥补,不能正常使用,无法修复;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
4.经过技术鉴定,属于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5.虽可使用,但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须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而变更原形;
6.因技术进步、内容更新、国家标准改变、无使用价值、不易改作他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规定淘汰等。
(二)报废程序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审批表(由学院资产科统一印制),经所在系、部、室批准后,送交资产管理科,由资产管理科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和领导组成的技术鉴定小组,对有关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资产科按管理权限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三)报废(报损)审批权限
单价在5千元以下,根据技术专家组鉴定意见,由资产管理科批准;
单价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经主管院长批准;
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四)报废(报损)处理
凡经批准报废(报损)设备,由资产管理科负责回收和处理,回收残值由学院财务处收款,并作相应账务处理,用作设备更新改造费用。报废物件处理,采用招标定价方式,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更不得中途截留回收款。
十、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一)根据教育部《高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管理员应认真做好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设备档案。
(二)教学科研一般性的技术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安装说明、各种技术图表、装箱单、保修单等主要技术数据,由各使用单位归档保存。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完成验收之后,除上述出厂技术档案之外,还应将订货合同及外运通知单、论证报告、上级领导批件、出厂检验证、商检凭证、索赔文件、公函、验收记录、安装操作规程等原始文件和文字记载,以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使用记录、维护、保养、检修、故障排除记录等)送学院档案室存档。
(四)已建档的大型仪器设备,经学院批准调出或报废后,其档案亦随机撤销,并报学院档案室备案。
十一、附则
(一)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二)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应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2年9月15日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备案制度
院教发〔2016〕1号
(2018年5月修订)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爆炸、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最大可能地避免发生危险,保障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2.根据我院危险化学品贮存和使用情况,我院危险废弃物主要集中于实训大楼、农学楼、食品楼、兽医院,分布在绿农系、制药系、养殖系、基础部和实训中心各实训室、准备室和药品库内,主要包括废弃不用的、变质或过期失效的危化品及包装物(空瓶)以及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有害废液,可能仍然具有毒害、腐蚀、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其保管和处置仍然需要加强管理。
3.各系部废弃危化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明确责任,从严管理。废弃危化品不得随意处置,必须严加管理。遵循“废弃物出自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暂时收集管理,做好数量登记,妥善存放。
4.每学期末实训中心危废仓库保管员集中回收一次危险废物,由各系部安排专人将登记好的危险废物送到实训中心危废贮存室统一管理,由保卫处协助实训中心等有关部门,委托安排有资质的单位集中进行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备查。转移危险废弃物,由保卫处协助实训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公安局、环保局备案。
5.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保持通风,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齐全。
6.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弃物。
7.因发生意外情况,造成危险废弃物泄漏时,管理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并及时向系部领导和学院主管部门报告。
8.本制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解释权归实验实训中心。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二○一六年五月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暂行)规定
院教发〔2017〕1号
(2018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熟悉相关安全知识,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准建、人员准入、危险品准购、动火作业准许四类。
第四条 实验室准建指明显地、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场所、设施的准建,包括实验室准设和准建,具体是:
(一)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风险的教学、科研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后方可申报。
(二)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前,对涉及潜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进行调研、论证、审批后方可建设;项目建成后,需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完成相关交接、明确管理责任人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人员准入指实验操作以及实验管理的一切人员的准入,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在校学生和其它工勤人员、外单位参观、学习、进修、实习人员等,具体是:
(一)各系、各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在职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二)高职(中专)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学院新生入学教育与考试体系,新生须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学生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究实验实训室(基地)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所有进入实验实训室的教师、学生、实习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须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规范、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使用实验设备、设施或开展相关实验。
(四)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及生物有害因素作业的人员,须由各相关系部、单位定期组织,到当地指定部门经专业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作业。
(五)外单位参观、学习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由接受单位批准,进入实验室后应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在接受单位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方可进行;外单位进修、实习人员以及学院师生跨专业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教育或工作经历,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并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修和实习。
第六条 危险品准购指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物质或生命体的准购。主要包括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化学危险品,特种设备、放射源、实验动物、菌毒株等,具体是:
(一)购买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危险化学品须履行学院相关的审核审批手续,并报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购买。
(二)购置特种设备之前,应遵守国家及学院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三)购置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相关系部、单位,应到当地指定部门履行相关的环评报告及审批流程,取得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后方可购买。
(四)购买实验动物、菌毒株等生命体,须由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疫证书、合格证书等证明资料后方可购买。
第七条 动火作业准许指对实训基地、设备或设施等进行改造、安装、维修和实训过程中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准许,其作业工具包括电焊机、气焊(切割)机、喷灯、砂轮机、电钻、电炉等。实验室动火作业之前,实训教师须做好安全评估和预案,并经安全员和管理人员同意后,经系部审核报保卫处批准实训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学院安全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附件:新生实验实训室(基地)安全教育培训方案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7年7月11日
附件:
新生实验实训室(基地)安全教育培训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构筑牢固的安全思想教育体系,培养师生实验实训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提高师生面对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促进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试行)》规定,新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重在教育”的原则,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规制度教育,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一般安全常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创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养师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学习实训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三、培训对象
每年新入学学生
四、教育培训方式和内容
(一)教育培训方式:学院通识安全教育培训、各系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学生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教学、模拟演练、影视教育、网络媒体学习(院内各级网站安全教育内容、公众号、群、微信群、蓝墨云班课平台等等)多种形式,培训总学时为16学时(学院和各系培训各8学时),计1学分。
(二)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形势、安全思想(意识与责任)教育。
2.安全政策教育:国家有关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学生实验实训守则。
3.实验室一般安全、环保知识:实验室基本情况、与实验室有关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知识、有关技能和经验等。
4.实验室专项安全与环保知识(特别是农学、动科、食药、机电):实验室内危险设备的区域及安全防护的基本警示和注意事项(电气设备安全常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防护、个人防护服装和器具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方法及处置);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术、卫生技术、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内容涉及电气、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噪声控制、网络安全、化学危险废弃物处理等)。
5.先进经验及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影像、视频等)。
6.实验室急救处置知识、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场应急演练。
五、教育培训与考核的时间进度安排
(一)教育培训
1.学院集中培训(每年9月19日-9月30日)
2.系部集中培训(每年9月10日-11月30)
3.学生自学(每年9月20日-11月30日)
(二)成绩考核
1.考试方式:学院统一时间安排考场,系部组织考试。
2.考试内容:从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教育培训内容、网络学习资料和各系题库中选择,通识安全知识和专业安全知识满足一定比例,原则上专业知识不少于30%。
3.考试时间:每年11月末前统一安排考试,12月上旬安排集中补考。
(三)安全准入资格取得
学生于学院组织的考核合格(80分以上),与所属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后,即取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
六、注意事项
1.学生考试未通过,此门课程为不合格,不能获得此项学分。
2.考试未通过的学生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学习实训。
3.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系实验室年度综合考核体系。请各系及时认真安排落实相关工作,确保新生按要求完成学习与考核。
4.教育培训计划(课时)安排、考试安排、组织、成绩录入等问题,由教务处统筹安排落实。
5.培训考试相关问题与实训中心联系,考试结束后,请将考试题、成绩单(含补考)提交实训中心备案。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院教发〔2017〕2号
(2018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全院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促进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有效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对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剧毒品、放射源和特种设备的使用者须参加专业培训。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我院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所有师生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院教师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包括培训内容、考试题目的设计、审核,考核落实情况的监督等);各系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和考试、学生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学生信息的管理和存档、外来人员培训准入等)。
第五条 培训内容为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颁布的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学院发布的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学生实验实训守则、岗位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危险实验操作及防护、消防器材使用、应急措施及演练等。
第六条 新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在从事实验前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各系部负责人要与实验室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要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并存档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20日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
院教发〔2019〕1号
(2018年5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危险化学品仓库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处置安全事故能力,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科学、合理、有序、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院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废弃物贮存室、气瓶室)、教学实验室和准备室的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学院各有关部门、院(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要以最快速度、最大效能,有序地实施单位自救,快速、及时启动分级应急响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按照“统一指挥,先控制后消灭,救人第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在避免危害扩大的前提下,首要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当需要外部力量救援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4.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危险源管理,做好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积极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好救援物资和技术力量储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二、风险分析及事件分级
(一)危险源确定
我院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一定数量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等,主要集中在实训楼危险化学品仓库(4106、4108室)、危险废物贮存室(4122室)、气瓶室(二楼)及各系实验准备室内,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一定危害性。要对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并确定为危险源,纳入危险源管理。
(二)风险分析
危险化学品涉及申领、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多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型主要有火灾、爆炸、中毒、灼伤、窒息、泄漏、环境污染、失窃、丢失等,事故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要对危害类型分析预判。附表1学院危险化学品风险分析情况表。
表1学院危险化学品风险分析情况表
危险目标等级 |
1级 |
2级 |
3级 |
地点 |
危险化学品仓库 |
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 |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放的实验室、准备室 |
区域性质 |
储存区 |
储存区 |
存放和使用区 |
触发因素 |
泄漏、静电、雷电、明火、违规操作等 |
事件类型 |
火灾、爆炸、中毒、灼伤、窒息、泄漏、失窃、丢失等 |
危害情况说明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 |
注:危险目标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1级、2级、3级
(三)事件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从重到轻依次分为I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级别。
1、I级事件
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学院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校园周边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学院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应急机构密切配合,整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比如发生学校不可控制的危险化学品火灾、泄漏等情况;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化学品丢失或被盗;危险化学品事件导致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受伤。
2、Ⅱ级事件
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校园较小范围内对学院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健康造成影响,除实训室(或系部)外还需学院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或事故。如发生学院可以控制的危险化学品火灾、泄漏等事件,或危险化学品事件导致1~2人受伤。
3、Ⅲ级事件
指事态简单,仅限于事发仓库(实验室、准备室)少量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初期的或小范围内可控的火灾及其他事故等,无扩大趋势,凭借二级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能够立即处置,且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体系
1.Ⅰ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发生Ⅰ级事件,学校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由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Ⅰ级应急处置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院该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院长担任
副组长: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成员:由各教学、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组织和指挥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发生Ⅱ级事件,由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Ⅱ级应急处置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学院主管副院长
副组长: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党政办公室、组宣部主要负责人
成员: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组宣部、党政办、教务处、总务处(校医院)、财务处(资产科)、相关教学单位等。
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部署、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并负责Ⅱ级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突发Ⅱ级事件的处理工作。
3.Ⅲ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发生Ⅲ级事件,由涉及危险化学品事件的校内相关单位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Ⅲ级应急处置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事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封控、保护和救援行动;负责Ⅲ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处置专家组
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学院安委会、学术委员会及化学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召集校内外的相关专家,主要负责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测、预警和处置中的咨询工作,向各级应急处置组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和建议等。
(二)学院各有关单位相应工作职责
1.党政办公室:发生Ⅰ级事件时,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接受政府部门的指令和调动,落实上级部门和学院领导关于事件抢险救援的指示,及时向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发生Ⅱ级事件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在Ⅱ级(含)以上事件确认后2~4小时内,酌情向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事件处置情况。
2.组宣部:发生Ⅱ级(含)以上突发事件时,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向外界及时通报事件情况,开展网络舆情监管、预警,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等。
3.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在Ⅱ级(含)以上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酌情向环保部门报送事件情况、请求支援,及时向上级转达环保部门的指示;负责组织专家,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负责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监测、治污、化学废弃物处置等工作;负责或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事件的调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并及时向学院报送信息。
4.保卫处:组织应急机动队伍,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任务;负责布置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治安巡逻,保持校园内救援通道的畅通;负责在Ⅱ级(含)以上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酌情向公安部门报送事件情况、请求支援;配合事发单位或消防部门进行现场灭火,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负责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参与做好事件应急救援总结工作。
5.总务处: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所需的水电等保障工作;校医院负责在事发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及时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负责实施现场救治及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及时与当地医院等联系求助,将超出校医院救治能力的病员及时转送至上级医院;负责在Ⅱ级(含)以上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酌情向卫生部门报送事件信息,请求支援。
6.各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根据本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特性,做好应急救援设施和物资准备工作;负责本单位内Ⅲ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Ⅰ、Ⅱ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四、预防与预警
(一)危险源监控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工作,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和风险分析,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件的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发生。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加强安全监管和巡查工作。
(二)预警行动
各级应急处置组确认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情况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件发生;当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支持并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预警等级的发布。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五、应急响应办法与程序
(一)分级响应
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处置组应立即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迅速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封锁现场,疏散人员,积极救治受伤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1.当发生Ⅰ级事件时,事发单位立即向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向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危险化学品类别、名称和数量,涉及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负责应急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有效地对事件进行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待相关部门赶往现场后,危化品领导小组配合上级部门的救援工作,直至突发事件终止。
2.当发生Ⅱ级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第一时间向危化品领导小组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危化品领导小组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导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学校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如:保卫处封锁事发现场,校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和事发单位做好技术保障工作。事故终止后,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将书面报告上报至上级相关部门。
3.当发生Ⅲ级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并向危化品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处置时,救援人员应注意自我防护。事件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并向危化品领导小组上报事件总结报告。
(二)现场应急处置
1.应急处置基本任务
(1)控制危险源。及时控制造成事件的危险源(灭火、切断毒源等),防止事件继续扩展,确保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2)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以降低伤亡率,减少事件危害。
(3)引导人员撤离。组织撤离时应指导人员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向上风向迅速撤离出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撤离过程中应积极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4)做好现场洗消。对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继续造成危害的物质,应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清除,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2.应急处置方案
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剧毒化学品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详见附件1、2。各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涉及的化学品种类、危害特性等分别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详细的现场处置预案,并保障其切实可行。
3.现场处置要点
(1)丢失或被盗事件处置要点
确定丢失或被盗的位置;确定丢失或被盗物质的类别、特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致癌性、爆炸性、易燃性等);确定丢失或被盗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其危害性;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部门等)。
(2)火灾事件处置要点
确定火灾发生位置;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确定所需的应急救援处置专家类别;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边环境;确定周围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确定火灾扑救方法;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影响(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确定对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等)。
(3)爆炸事件处置要点
确定爆炸地点;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确定所需的爆炸应急处置专家类别;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明确周围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火灾、二次爆炸等);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其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等)。
(4)中毒事件处置要点
明确引起中毒的物质类别(剧毒性、腐蚀性等);确定所需的中毒应急处置专家类别;明确中毒地点的周围环境;确定是否已有有毒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等场所;确定气象信息;确定中毒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其主要控制措施(中和、解毒等措施);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卫生部门等)。
(5)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件处置要点
确定泄漏源的位置;确定发生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确定所需的泄漏应急处置专家类别;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明确周围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以及泄漏扩散趋势预测;确定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气象信息;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确定对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防化兵部队等)。
4.应急处理联系电话
实验实训中心:6402420
保卫处(24 小时值班电话):6470110
总务处:6402415
校医院(24小时总值班):13514550366
火警:119
急救电话:120
公安部门:110
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6171076
(三)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件的特点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应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四)师生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件特点,组织和指导师生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师生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五)信息报告
一旦预测可能或已经发生危险化学品事件,事发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判定事故等级,并及时报告。I级和Ⅱ级事件需报告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出现人员伤害时,需同时报告总务处校医院请求支援。保卫处和实验实训中心依据事故严重程度,负责向学院相关领导及部门报告。特别紧急的情况可先越级报告,或根据人员受伤、火警等情况分别拨打120急救电话、119火警电话。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类型与现场情况,涉及危险源的名称、数量及危险特性,涉及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Ⅲ级事件由事发单位处置完成后,向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报备。
(六)应急结束
事件现场得以控制,并消除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隐患后,分级发布应急结束指令。经公安、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确认许可后,Ⅰ、Ⅱ级应急结束指令分别由对应的各级应急处置组发布。
六、应急保障
各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负责配备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培训、演练;校内应急处理联系电话应保证畅通有效;校内各使用、存放、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等因素,做好经费保障,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物资配备情况详见表2)并定期检查,保证可用。
表2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表
责任单位 |
物资名称 |
数量 |
备注 |
保卫处 |
多功能消防车 |
1 |
|
警用巡逻车 |
1 |
|
灭火防护服 |
9 |
|
灭火器 |
160 |
分布在不同楼层、部位、实训室、仓库 |
消防栓 |
72 |
烟感报警器 |
12 |
监控摄像头 |
69 |
对讲机 |
10 |
实训中心5 |
总务处 |
抽水泵 |
2台 |
|
实验实训中心 |
消防服、消防头盔、消防靴、腰带、手套、自救式呼吸器、灭火毯、多功能手电、消防引导服、警戒线、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急医用箱等 |
各2 |
|
其他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
|
灭火毯、防毒面具、防化服、解毒或中和药品、化学品吸收棉、防泄漏枕、应急喷淋及洗眼装置、应急医用箱、防护面罩、防护眼镜、其他物资等 |
若干 |
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
|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妥善处理相应善后工作。善后工作主要包括事件中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偿、补助和相应的心理干预及司法援助,紧急调拨物资的处理和补偿,环境污染清理,有关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有关单位和个人向保险机构的理赔等。
(二)调查评估与查处
事件平息后,相关职能部门和事发单位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善后工作等做出调查评估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材料,向学院党委和行政报告,交实验实训中心归档。学院纪检监察处要根据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八、责任追究
(一)参加执行本预案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禁支持或参与任何不利于事态处理的活动。
(二)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处置实行问责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处置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其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预案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二)本预案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院教发〔2012〕6号)同时废止。
(四)本制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附件:
1.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2.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突发剧毒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图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19年3月28日
附件1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事件分类
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剧毒化学品除外,下同)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1.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被盗事件
2.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
3.危险化学品中毒事件
4.危险化学品火灾与爆炸事件
二、应急处置
(一)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被盗事件处置措施
一旦发现化学品丢失或被盗,工作人员应保护、封锁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实验实训中心和安全保卫处,由学院职能部门向相关校领导汇报,并在确定丢失原因和地点后,积极查找。必要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处置措施
在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容器破裂、洒漏等事件,造成危险化学品的外漏时,须采取简单、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泄漏危险。
1.疏散与隔离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首先应疏散无关人员,隔离泄漏污染区。若为易燃易爆化学品大量泄漏,应立即切断事发区电源、严禁烟火、设置警戒线,并及时拨打“119”报警,请求消防专业人员救援。
2.泄漏源控制与处理
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尽可能通过关闭阀门、停止实验、堵漏、吸附等方法控制泄漏源。注意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
(1)围堤堵截。液体化学品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须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
(2)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汽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可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汽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对于气体泄漏,应开窗保持通风,稀释其浓度。
(3)收容(集)。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吸收棉等吸收、中和;泄漏量大时,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
(4)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余少量物料。
(三)危险化学品中毒事件处置措施
化学品急性中毒事件多因意外事件引起,其特点是病情发生急骤、病状严重、变化迅速,必须争分夺秒及时抢救。
1.做好救护者个人防护
急性中毒发生时,毒物多由呼吸道和皮肤侵入体内,因此救护者在进入毒区抢救之前,应佩戴好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服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用品和应急器具。
2.尽快切断毒物源
救护人员进入事件现场后,除对中毒者进行抢救外,同时应采取措施(如关闭管道阀门、堵塞泄漏的设备等)切断毒源,防止毒物继续外逸。对于已经扩散出来的有毒气体或蒸汽应立即启动通风设施排毒或开启门、窗等,降低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为抢救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3.尽快转移病人
将病人转移到空气流通的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病人呼吸通畅;脱去污染衣服,并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和毛发,注意保暖,阻止毒物继续侵入人体。
4.现场施救
针对不同的中毒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对于呼吸困难或呼吸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对心脏骤停者,应立即行胸外心脏按摩术;对眼部溅入毒物者,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5.及时解毒和促进毒物排出
对于毒物经口引起的急性中毒,若毒物无腐蚀性,应立即用催吐或洗胃等方法清除毒物。对于某些毒物亦可使其变为不溶性物质以防止其吸收,如氯化钡、碳酸钡中毒,可口服硫酸钠。氨、铬酸盐、铜盐、汞盐、羧酸类、醛类、脂类中毒时,可给中毒者喝牛奶、生鸡蛋等缓解剂。烷烃、苯、石油醚中毒时,可给中毒者喝一汤匙液体石蜡和一杯含硫酸镁或硫酸钠的水。一氧化碳中毒者应立即吸入氧气,以缓解机体缺氧并促进毒物排出。
6.送医院治疗
经过初步急救,速送医院继续治疗。
(四)危险化学品火灾与爆炸事件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质等一旦起火,很有可能引发爆炸,危险性、破坏性极大,因此,在保证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遵循“先控制后消灭,救人先于救火,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灭火扑救方法如下:
1.扑救易燃液体火灾的基本方法
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对小面积(一般50m2以内)液体火灾,一般可用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大面积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起火时,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灭火;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
2.扑救毒害品和腐蚀品火灾的基本方法
灭火人员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面具。一般情况下采取全身防护即可,对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火灾,应穿专用防护服。扑救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浓硫酸遇水能放出大量的热,会导致沸腾飞溅,需特别注意防护。浓硫酸数量不多时,可用大量低压水快速扑救。如果浓硫酸量很大,应先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再把着火物品与浓硫酸分开。
3.扑救易燃固体、易燃物品火灾的基本方法
易燃固体、易燃物品一般可用水或泡沫扑救,但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如2,4-二硝基苯甲醚、萘、黄磷等。2,4-二硝基苯甲醚、萘等可升华的易燃固体,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用水浇灭燃烧区域及其周围的一切火源。遇黄磷火灾时,用低压水或雾状水扑救,用泥土、砂袋等筑堤拦截黄磷熔融液体并用雾状水冷却,对磷块和冷却后已固化的黄磷,应用钳子夹入贮水容器中。
4.扑救易燃气体火灾的基本方法
扑救过程中应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用水浇灭燃烧区域及其周围的一切火源;同时用水喷射盛装易燃气体的容器,降低容器温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切断泄漏源,并开窗保持通风。当灭火人员发现有发生爆炸的可能时,应迅速撤至安全地带,来不及撤退时,应就地卧倒。
5.扑救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的基本方法
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以及三乙基铝(液态)等应远离水源、热源,并存放于固定在墙体上的铁柜中。当实验场所内存在一定数量的遇湿易燃物品时,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灭火器等湿性灭火剂,应用干粉、二氧化碳等扑救。固体遇湿易燃物品应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和蛭石等覆盖。
6.扑救爆炸物品火灾的基本方法
迅速判断和查明再次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紧紧抓住爆炸后和可能再次发生爆炸之前的有利时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阻止再次爆炸的发生。当灭火人员发现有发生再次爆炸的危险时,应迅速撤至安全地带,来不及撤退时,应就地卧倒。
三、常用88种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方案(另附文档)
四、附则
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它事件请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附件2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突发剧毒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事件分类
突发剧毒化学品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剧毒品丢失或被盗事件
2.剧毒品泄漏与中毒事件
3.剧毒品火灾与爆炸事件
二、应急处置
(一)应急响应
接到事件报告后,Ⅰ级应急处置组应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各有关单位根据预案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二)应急措施
1.警戒与疏散
剧毒品泄露、火灾、爆炸等事件发生后,应根据泄露扩散情况或火焰热浪辐射范围建立警戒区,禁止消防及应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引导、护送无关人员迅速撤离警戒区,向上风方向转移。
2.现场急救
剧毒品对人体伤害巨大,因此,在事件现场,无论是病人还是应急人员,均需进行适当防护。现场急救要点为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心脏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术,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3.处置措施
(1)剧毒品丢失或被盗
发现剧毒品丢失或被盗后,应保护、封锁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和校医院,积极查找,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
(2)剧毒品泄漏
剧毒品泄漏后,应立即封锁泄漏区,划定隔离区,疏散无关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并尽可能控制泄漏源。
①尽可能控制泄漏源,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如泄漏物具有易燃易爆性,须注意切断火源、电源。应急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毒面具/口罩、防毒服、防护靴等),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或破裂的容器,实施堵漏、回收或处理泄漏物质。
②用塑料布、干燥砂土或其他不燃材料等覆盖或吸收,防止扬尘或蔓延;然后用洁净的铲子收集泄漏物于容器中,将容器移离泄漏区。对无法收集的(残余)剧毒品进行中和或稀释处理,或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剧毒品中毒
①皮肤接触: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用流动清水或特定的解毒(中和)溶液彻底冲洗至少20分钟后,尽快就医。
②眼睛接触:应立即提起眼睑,用洗眼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后,尽快就医。
③吸入: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如呼吸困难,应输氧,并尽快就医。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术,并尽快就医。
④食入:根据剧毒品的特性,通过服用足量温水或其它饮品(牛奶、蛋清或口服活性炭等特定溶液)等方式进行稀释、催吐(禁止催吐情况除外)、洗胃、导泻、解毒,并尽快就医。
(4)剧毒品爆炸
发生剧毒品爆炸事件时,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处置,并组织工作人员迅速撤离,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爆炸的环节。应急救援人员应注意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警惕爆炸燃烧产生的毒性或腐蚀性烟气。
(5)剧毒品火灾
①应根据剧毒品的化学特性,采用合适的灭火方法扑救,避免不当灭火措施引发事件升级。当火灾不可控时,须立即拨打“119”,请求支援。
②应急救援人员应注意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警惕燃烧产生的毒性或腐蚀性烟气,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冷却火场容器,直至灭火结束。一旦有爆炸危险(容器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三)现场残留剧毒品处置
所有沾染上剧毒品的废弃物均需收集起来,由实验实训中心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或者经无害化处理后按化学废弃物处置。
附件三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院实发〔2019〕1号
(2018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344号令,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2013年645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室(基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要求,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定期、不定期组织或者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各系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教育与准入的落实等情况,并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学院、系(部)、实验实训室“三级联动”全员参与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各单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课程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六条 各系部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特点,明确各教学实验室、基地的安全负责人与各房间的安全卫生责任人。每位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均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教学主任(基地主任)一般应为其实验室安全直接负责人,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和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实验教师和管理员(包括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制度的落实。安排并督促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
(三)督促并落实实验室的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四)督促实验教师在实验开始前对本课程可能涉及的安全知识的讲解,对学生的规范操作和一般事故的预防处理办法的演示,并密切关注学生实验情况。督促并落实实验指导教师有在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
(五)组织、督促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检查与整改。
第八条 各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好实训室仪器设备、试剂、备品,做到账目清楚。
(二)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保养或维修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三)参与实训耗材采购计划编制,为教师准备实训课的用品,参与实训指导。
(四)认真搞好室内整理及清洁卫生等内务工作。
(五)做好实训室各项工作记录。
(六)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防火、防水、防盗、防毒等)。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单位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和《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病原微生物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危险废弃物处理按照《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撤销应由各单位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申请,内容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或动物种类、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师资队伍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废物处理办法等,学院审核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要求,必要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保无害的或降低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院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使用仪器设备时,应按操作规程操作。实训前先检查用电设备,再接通电源;实训结束后,先关仪器设备,再关闭电源。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出现焦糊味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及时上报总务处(或财务处)维修。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训室所在的建筑应根据国家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训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实训室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从有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实训室新建、改建竣工后,新的用电系统由学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实训室内用电炉、电加热器取暖。
实训室内不能有裸露的电线头;如有裸露,应设置安全罩;需接地线的设备要按照规定接地,以防发生漏电、触电事故。如遇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触电者分离,再实施抢救。
实验室要做到人走断电。学生实训结束后、教师下班前,责任人必须切断电源。实训室人员暂时离开实训室或遇突然断电,应关闭电源,尤其要关闭加热电器的电源开关。双休日和节假日,各实训室责任人必须切断各室电源,保证节假日不出意外事故。
各系部安全员和实训室责任人必须定期巡查,检查实训室内外场所的电线、插座、灯头、开关及其它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和防止电器设备及线路问题而发生触电或断线伤人等事故。
第十五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必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实训室要保持整洁,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要保持畅通。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沫布、沾油工作服、手套、试纸等要及时处理。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按规定确保安全后方可使用。电源开关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堆放杂物,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电器线路、仪器设备发现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检修。电器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十六条 安全防护。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各部门及监管单位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实训室进行经常性的“四防”(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安全检查,重点监控机房、机电车间、贵重仪器设备存放场所、危化品存贮使用场所、油气存贮使用场所、供电线路及设施等重点易燃易爆部位,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应当有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档案完整。
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新媒体(QQ、微信等平台)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凡在本单位实验实训室进行学习和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各单位从事特殊岗位、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专业特点,要求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的指导。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单位应参加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也可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准入标准不能低于学院的标准。参加并通过学院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一条 将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纳入新生入学、新教工培训项目,是新生入学、新教工入职的必经程序。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制度与通过标准由实验实训中心制定并发布。学生未通过不得进入实训室,新教工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试。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应根据学院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院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有督查指导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的权利,对整改不力的,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行使禁用权,必要时上报学院安委会。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检查组要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时间未整改到位的或达不到实验室安全条件的实验室,一经认定,要暂停使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院的整体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录: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手册2019版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实发〔2019〕2号
(2018年5月修订)
一、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安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教学单位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
三、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按照“统一领导、计划审批、统一采购、集中储存、定量领用、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四、实验实训中心为学院专门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仓库日常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治安防范、日常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五、学院原则上禁止采购使用剧毒化学品,尽量不用或少用易制爆化学品,或用其他危险性小、无毒、低毒的替代品。必须使用的需严格履行逐级申报、审核、审批手续。
六、批准采购的需出示合法使用证明,由保卫处负责统一向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办理购买许可证审批,学院指派专人到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由供应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合法运输,并送货上门验收,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购。
七、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环节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双锁、双本账。
八、领用人应填写使用审批表,注明用量用途,必须当日领用、当日退库,并填写使用记录。
九、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所产生的危险废液、废渣,应进行回收,交由实训中心暂存,定期上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置,严禁私自处置危险废物及包装物。
十、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安全坚固等功能,并配备监控、灭火器、灭火沙及报警器等。
十一、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管理和使用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学习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生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火灾、泄漏、被盗等事故,使用和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向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报告,由学院依相关规定上报环保、公安、应急、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
十三、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依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制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