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11-01 点击数: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院教发[2002]7号
(2018年5月修订)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定学生能否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学习的客观依据之一,是检查教学效果,考评教师的教学业绩,反馈教学信息,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的一种重要方法。为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树立优良的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学院考务工作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公共课程、专业考试课程的理论考试、非正常补考手续、外语计算机晋级和单独招生考试的管理;考查课、专选课、公选课、补考等管理工作由系(部)负责。
2、教务处负责考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和部署全院的考试工作,决策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教务处和高教研究室代表学院对各考场情况进行检查巡视。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专业主任组成的考务工作领导和监查小组,负责本部门考务工作的策划、管理、监督和检查。
3、各系(部)指派专人负责学生日常考试管理,考查课、专选课、公选课、实践课考试(含补考)科目的汇总、发布考试通知、印制考试卷、安排考试日程,与教务处沟通确定监考教师和教室资源分配。在考试前1周将最终确定的考试日程表(包括实践考核)及试题报送教务处。
4、外语、计算机、体育、思政等全院公共课程的补考由开课部门负责组织,公选课不参加补考,成绩不及格重选课程,与下届学生一起重修。
二、考试命题
(一)命题工作由专业主任负责组织。教师命题后必须交专业主任审批。专业主任需对任课教师的命题认真审阅,凡不合要求的,应退回修改。未经专业主任审签的命题,教务处不签字打印。经专业主任审签的命题,一旦发现问题,同时追究教师和专业主任的双重责任。
(二)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试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命题要有一定广度,覆盖面应占一学期讲授章节的80%左右;难易程度及题量要适当。
(三)实践能力考核命题应尽量与职业资格证书考核相融合。 
(四)每门考试课程必须于结课前两周同时向教务处或各系(部)提交难易程度及题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含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分别用于正试考试和补考,A、B两套试卷重复率不得高于20%。由教务处抽取一套试卷为正式考卷。使用同一课程标准的课程应由系(部)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学校将积极支持试题库的建设,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骨干课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
 三、试卷的印刷与保管
(一)各系(部)负责试卷的收集、印刷、装订和保管工作。
(二)试题的打印、复制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
(三)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四、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一)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应手续的进修、辅修、旁听学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二)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在考试前10天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定后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 取消考试资格” 的字样。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或县以上医院的证明),经课程主讲老师和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补考一般不办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于考试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该生。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四)所有合乎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院统一制作的《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应考,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五)在期中、期末、实训等各种考试中,经认定违纪的同学不给予正常补考,直接参加非正常补考。正常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按旷考处理,不给予正常补考,直接参加非正常补考。
五、考核方式
(一)任课教师要改革考试成绩评定方式,加强过程性考核。增加教学过程中的经常性考核,加大平时成绩比重,教师可依据课程特点,灵活设置阶段性考核时间和方式,更好地发挥考试促教促学的功能。总评成绩根据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设计相关的考核项目,所有考核项目成绩汇总形成总评成绩。含有一周教学实习的课程,可向系(部)和教务处提出申请,免于期末理论考试,但应提交教学实习考核方案。
(二)任课教师要改革考试内容,加强对学生技能、能力和素质的考评。考试内容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尽量涵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实现双证融通。
(三)“应知”部分考核可采用课堂提问、口试、开卷、闭卷等考核方式;“应会”部分可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项目设计、调查报告、论文等考核方式。自主考试和非闭卷考核应事先提出申请,报系(部)主任批准后送教务处实施。
六、考试的实施
(一)课程考试均要安排单人单桌,对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位置,并尽可能拉开课桌间距。
(二)考试日期和考场由教务处与系(部)商定。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期中为90分钟,期末为110分钟,技能考核根据测试需要另行确定。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不交卷者,监考员有权收回试卷,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三)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主讲教师中挑选,由系(部)指定。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有平行班的主考教师应到有关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完毕在《监考报告单》上签名。
(四)每个考场要配备2-3名监考员。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须知》,对考场纪律应负主要责任。考毕,监考员在《监考报告单》上签名并记录考场情况后交教务处。
七、考试纪律
(一)考场规则
1、学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按考试安排表的考试时间准时进入考场,不得迟到。凡迟到超过15 分钟或擅自缺考,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按旷考论处。3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
2、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按规定就坐,将本人的《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考试中不得擅自变动座位。凡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并视情节决定其是否违纪。
3、学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和允许带入的计算工具,不能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关闭手机、电子记事本、小录音机等通讯设备,一旦发现,没收其通讯设备,并按违纪处理。课桌上只准放置文具和教师指定要用的东西。
4、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相互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严禁偷看、夹带传递、交换、替考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5、学生只准对考题字迹不清发问。交卷前,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离开考场(突发急病者例外)。
6、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学生交卷时应将答卷叠好放在桌面上,或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法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走动、议论和大声喧哗,否则按违纪处理。
7、学生如违反考场规则,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事后监考人员须在该生考卷上签字注明“作弊”字样。教务处应根据学院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出相应处分决定。
8、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及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9、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将考卷叠好放在桌面,离座退出考场,由监考人员收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应拒绝收卷,该生的该门课程考试作“旷考”论处。
10、考场内每张课桌应有间隔,每个座位应独立,保持适当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考试。
11、凡作考场的班级,应在考试前,将考场卫生清理干净,并在开考前,将班级门打开,以免延误考试。对不按要求办理的班级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二)监考须知
1、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履行职责,监考期间不得离开考场、不准吸烟、不准坐位监考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进入考场前请将手机关闭或调成振动。
2、监考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达考场,督促学生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检查。对无准考证者,监考教师有权令其离开考场。
3、提醒学生将带入考场的手机关闭,否则一经发现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禁止学生把考试必备用具以外的物品(书包、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和纸张等)带进考场。如已带入以上物品,必须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后,方可入座,对不按要求操作的同学,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对迟到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学生,应取消其该次考试资格,并视学生迟到的具体原因,决定是否予以补考。
4、发试卷前,监考人员应宣布考场规则。
5、开考20分钟内,监考人员应对号检查准考证。
6、监考人员只回答试题字迹不清的问题。对学生就题意等问题发问一律不作答。
7、监考人员不得允许学生在未交卷的情况下中途离开考场(突发急病者例外)。
8、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学生作弊情节如实向教务处报告。
9、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考试结束前15分钟向学生报时一次。
10、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考生到场人数及考试后收回的试卷份数,认真填写监考报告单,若出现学生无考试成绩,教务管理部门将依据考场记录进行核查。试卷交接前,如有遗失由监考教师负责,试卷交接后如有遗失由任课教师负责。
11、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监考人员应令学生停止答题并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回答学生的提问。在收齐点清试卷后如实填写《监考报告单》,并上报教务处存档。
12、学院对严格维护考场规则的监考人员,给予鼓励表扬;对失职的监考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13、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请提前与系(部)请示,并安排好其他教师替代,并报教务处备案。
14、任课教师在所教课程开考后巡视相关考场,并在《监考报告单》中主考教师栏签字。考试结束后到教务处指定教室领取试卷。如遇主考与监考任务冲突,应以监考任务为主。
15、监考人员要接受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三)巡考规定
为了树立良好学风,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教学字[1996] 13号)精神和《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教学管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巡考规定:
1、机构
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高教研究室成员构成的院级巡考组,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教学副主任、学生副主任等构成的系(部)巡考组。
2、巡考考试类型
期中、期末、补考考试及各种全国、全省统考与技能鉴定。
3、巡考员职责
(1)熟悉学院有关考试管理制度,如《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其处理》、《监考须知》和《考场规则》等;
(2)考前督促主考单位检查和维护考试设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3)考试期间巡视其所分管的考场考试纪律的执行情况;
(4)如发现主、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有权督促其立即改正并报告院级监考组;
(5)会同主、监考人员当场取消作弊学生的考试资格;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对违反考场规定而未构成作弊行为的,应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4、违纪争议按《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程序处理。
八、违纪认定及其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成绩: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
4.交头接耳的;
5.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6.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7.不按时交卷的;
8.交卷后在考场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9.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及其它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带入座位的;
(二)学生在考试中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该门课成绩:
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
2.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该门课成绩:
1.替考者与被替考的;
2.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3.互相交换或抄袭他人试卷的;
4.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5.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利用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的。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1.被处以记过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2.互相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3.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者,情节严重的;
4.组织作弊的;
5.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6.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
1.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2.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3.以上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4、所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九、试卷评阅与分析
(一)评定成绩要严肃、认真、公平、客观,严格按评分标准给分,评阅一律使用红色笔,每题须有明显的评阅标记。
(二)评定结束后,由任课教师结合过程考核,填写成绩单,在规定时段内进行网上录入并提交,成绩提交后不得更改;如有更改,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成绩更改申请表,任课教师签字,系(部)主任签字,交由教务处签字后执行更改。
(三)任课教师要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填写试卷分析表。
(四)考试成绩单各系(部)要留存一份,报送到教务处一份。成绩单、试卷分析表、试卷收齐后,送到教务处存档。学生毕业成绩单以教务处打印并加盖公章为准。各任课教师要提供相关考核依据。
 (五)评卷计分后的期末试卷,由教务处妥善保存四年后销毁。对成绩有疑问的师生应在考试后一个月内阅卷复查。
十、补 考
(一)考试课成绩在1分-59分之间的,考查课不及格,允许正常补考。 违纪及旷考的同学不予正常补考。
(二)各系(部)补考一般规定在开学后3、4周进行,临时性考试应提前与教务处沟通确定,并通知教务处和高教研究室具体考试日程表,期中、期末考试应在学院统考前一周完成。
(三)为做好补考的准备工作,相关部门必须在学期结束后两周内将《补考通知》发至班主任,并由班主任将补考通知到补考学生,督促其在假期认真复习功课,务必要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
(四)非正常缺考的考生(指旷考、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均属违反校纪、校规,一般不予以正常补考。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后,认识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处同意,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五)毕业前补考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凭教务处颁发的补考证明方能补考。
(六)由补考组织部门组织任课教师进行试卷评阅,补考试卷由补考组织部门负责分专业、班级进行装订,并送教务处存档。
(七)补考合格,考试课按60分计入成绩,考查课按合格计入成绩。缓考按学生实际成绩录入成绩。
十一、考试成绩的公布
(一)考试成绩由教务处在考试结束后二周内向学生正式公布。教师个人不得事先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或求情。
(二)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请系(部)另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
(三)每个学生应关心教务处公布的成绩,了解自己考试的结果。有可能补考的学生尤其要注意考试结果。补考学生不得以未接到补考通知为由而不按时回校参加补考;否则,按旷考论处。
附则:本制度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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